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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2016〕 16 号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党组(党委),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三门峡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此件发至县级)
三门峡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三门峡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实施意见》(三办〔2015〕9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三办文〔2016〕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驻村扶贫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的管理。垂直上挂的定点扶贫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驻村工作队的组成
第三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4人,即第一书记派出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派出单位的分管领导和工作队员。驻村工作队员要脱离原单位工作,不承担原岗位工作任务。任期两年以上。
第四条 工作队的队长由第一书记派出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队长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派出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 驻村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的职责是:
1、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2、根据所驻村的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
4、 引导村民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5、组织开展农户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6、 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
7、配合乡(镇)和村“两委”,动员组织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注的搬迁贫困群众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8、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改造、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9、协助组织实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扶贫项目。
10、深入实施农村党建“百村示范千村提升”工程,建好村级组织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在先锋模范作用。
11、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在文明评比活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用先进思想文化占领农村阵地。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职责是:
1、负责对工作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建档立卡的数据动态管理。
3、牵头编制扶贫项目,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4、负责督促落实定点扶贫单位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本单位干部包户工作。
5、定期向帮扶单位汇报贫困村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年底撰写工作总结,并向乡(镇)、组织部门和扶贫部门报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对于驻村工作队的管理,实行派出单位和县乡党委双重管理,以县乡党委管理为主,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各级组织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形成“队员当代表,单位做后盾,领导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长和副队长要投入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驻村工作队员要吃住在村,保证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确需请假的要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的,经乡(镇)党委批准,请假两天的,经县级组织部门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全年累计请假时间超过7天的,年底考核视为不称职。市、县组织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驻村干部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一次不在岗进行警告,两次不在岗进行全市通报批评,三次不在岗视为不称职,并责令原单位调整工作队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驻村干部进行调整更换,并将结果报同级扶贫部门备案:
1、 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2、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
4、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5、其他情况。
第十条 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各级组织、扶贫部门要结合定点扶贫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驻村工作队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天。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对驻村干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对考核优秀的干部,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称职的,应及时调整,由派出单位重新选派。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驻村干部年度考核情况。驻村干部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驻村干部的工资、奖金、各项福利等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并保留职务、编制和职数,不得影响其正常职务晋升、调资和职称评定。驻村干部脱产驻村满一年以上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第十四条 市委选派的驻村工作队员参照市派驻村第一书记补贴标准执行,每人每天补贴70元,每月按22天计算,每年底集中发放,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其中垂直管理单位下派工作队员的补贴标准由垂直管理单位确定,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县(市)区选派的驻村工作队员的补贴,参照本县(市)区驻村第一书记补贴标准执行。驻村工作队队长、副队长根据每月到村工作天数,按照市、县两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乡(镇)、村要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
件。
第十五条 涉及扶贫项目申报、项目资金使用、重点项目实施等重大事务,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牵头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经常听取驻村干部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派出单位要定期听取驻村干部的汇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不断宣传推介驻村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2016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