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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教育

关于印发《卢氏县科级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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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科级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县管各企业和学校、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卢氏县科级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卢氏县委组织部

                                                                                  2015年6月15日




卢氏县科级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预警作用,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经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受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机关依法对在职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第三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党委、政府科级正职领导干部;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委、办、局的科级正职领导干部;单位财务独立,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行政审批权的副科级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时间段是:被审计对象在一个单位任期未超过三年的,审计时间段为其接任当月至审计通知书下达的上月末;被审计对象在一个单位任期超过三年的,审计时间段为审计通知书下达的上月末向前追溯三年。被审计对象在任中审计时间段内进行过财政决算或财务收支等审计的,可以利用已有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年度审计业务等工作开展之前,按照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出拟被审计对象建议人员名单,经与组织部门协商后,研究确定。

()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收到干部群众举报或反映,经初步认为被反映干部有经济违纪违规行为的,经与组织、审计部门协商后,研究确定。

()在对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对该单位另一名正职领导干部同时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根据需要,还可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七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实行计划管理。拟审计对象名单确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前15日内,向组织部门上报工作安排,由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下达《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对临时提请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纪检(监察)等机关与组织部门、审计机关协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八条 审计机关收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应及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审计组及负责人。审计组成立后,要认真做好开展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对象实施任中审计前3日内,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并告知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做好相关事项及资料准备。

第十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前3日内,向组织、纪检等部门通报审计工作准备情况,审计组进点时由组织(或纪检)部门主持,召开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关于单位基本情况、财政财务收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对被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如实的向审计组提供单位财务会计资料(含电子数据)、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报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含以下内容:

()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对外投资及借款情况;

   ()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不能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且又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审计组应如实向组织(或纪检)部门反映情况,由组织(或纪检)部门负责同志对被审计对象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经谈话不能改正或刁难、阻碍审计工作开展的,除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组织(或纪检)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或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已有初步结果在向被审计对象反馈之前,应按规定向组织(或纪检)部门书面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审计机关(审计组)如发现被审计对象或所在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的,应按规定向组织、纪检部门及时通报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如发现被审计对象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已不适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向本级党委、政府、组织和纪检部门上报情况,经研究后可以终止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组织等部门提交被审计对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报告中应对被审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审计评价要结合组织(或纪检)部门关注的重点,增强审计报告可用性,提高审计结果的利用程度。

第十八条 组织部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考察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经审计能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且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干部组织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诫勉;对存在一定问题,且被审计对象对所存在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但未达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在审计结果上报当年的年度考核中,该同志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所在单位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具体情况做出调整岗位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科级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有关处理决定,由组织、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以适当的方式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